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侠,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樊芹英,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皖1602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樊芹英的银行存款101417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