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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658号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5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云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尹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