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5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云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尹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