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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497号

梁克奇与袁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克奇,袁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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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497号

原告:梁克奇,1968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袁溆,1985年4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克奇与被告袁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梁克奇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克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克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克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惠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