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26号原告彭xx,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杜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街13号11栋3单元501号。委托代理人秦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路139号。法定代理人汪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赵x、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 判 长 赵江云
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
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刘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