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973号原告吕建朋,农民。被告马洪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朋诉被告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玉生 来自:
吕建朋与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973号原告吕建朋,农民。被告马洪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朋诉被告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