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民初1973号

吕建朋与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建朋,马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973号原告吕建朋,农民。被告马洪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朋诉被告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