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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275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275号

原告:王某,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