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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47号

王建营与张寅卯、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营,张寅卯,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营,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张寅卯,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王建营诉张寅卯、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赔偿王建营12573元;

二、张寅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建营14411元。张寅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建营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