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2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亚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