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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第393号

王林与唐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唐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第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成,男,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川执39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唐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成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