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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307号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B2-2。法定代表人林伟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39-243号7001室。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北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嬿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长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