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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000号

程金丰与房雪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程金丰,房雪冰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000号原告程金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岳岩,系沈阳市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雪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房宝恒,系沈阳市消防局退休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丰与被告房雪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金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金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金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金丰承担。

审 判 长  耿立秋

人民陪审员  娄 巍

人民陪审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