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568号原告张洪梅,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王树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梅与被告王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