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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121号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任滋。被执行人张雪。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雪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