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任滋。被执行人张雪。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雪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