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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5150号

郑哲与占卫、郭群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哲,占卫,郭群丹,朱宣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150号

原告:郑哲。

被告:占卫。

被告:郭群丹。

被告:朱宣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哲与被告占卫、郭群丹、朱宣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哲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郑哲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邱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