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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恢7号

刘绍胤、王海彬等与庞建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绍胤,王海彬,庞建忠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刘绍胤。

申请执行人:王海彬。

被执行人:庞建忠。本院执行的刘绍胤等申请庞建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08)禹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