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2民初963号原告刘某,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朱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
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