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62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传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