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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108号

唐臻满申请周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臻满,周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唐臻满,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庆云,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臻满与被执行人周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臻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庆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可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