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869号
原告:宋姣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阮波、程江宝,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维龙,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姣莲与被告韦维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姣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蔡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