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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异4号

彭晓霞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晓霞,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4号案外人李钰成,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周世红(案外人李钰成之母),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彭晓霞,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本院在执行彭晓霞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钰成于2016年3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中,案外人李钰成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钰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赵本合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