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4号案外人李钰成,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周世红(案外人李钰成之母),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彭晓霞,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本院在执行彭晓霞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钰成于2016年3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中,案外人李钰成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钰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赵本合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