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619号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春凤。
被告:赵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孙春凤、赵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3元,减半收取33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群勇
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
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许潇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