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420号原告遵义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大坪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胡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权,公司职工。被告叶磊。
原告遵义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万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