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负责人胡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