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0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系该公司新兴渠道拓展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兰,系该公司新兴渠道拓展中心综合管理员。被告雷涛,男,汉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子健,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被告雷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以其与被告雷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星
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
人民陪审员 李婉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