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618号原告刘鹤,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员工。被告方红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东风,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子良,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中霞,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希兵,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同芬,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刘鹤与被告方红雨、王东风、申子良、刘中霞、蒋希兵、罗同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鹤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