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463号
原告:杨文生,男,汉族,1945年4月10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陈保凤(已病故),女,汉族,1947年8月3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杨忠(原告长子),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杨坚(原告次子),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杨叫青(原告三女),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杨叶林(原告四女),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后洋西区。
原告杨文生、原告陈保凤(已病故)与被告杨忠、第三人杨坚、第三人杨叫青、第三人杨叶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文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陈保凤病故,原告杨文生与被告杨忠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文生承担。
审 判 员 官盱华
审 判 员 江荣贵
代理
审判员 周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