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346号
原告:黄其珍,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宗勤,农民。
被告:蒋立宽,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珍诉被告蒋立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其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黄其珍负担。
审判员 屠本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