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177号
原告:朱玉红,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南河新村5-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玉红诉被告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玉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原告朱玉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