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630号
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叶春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璇璇,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璇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XX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汀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