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沈冬生,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住珙县。被执行人余朝友,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珙县。被执行人余子科,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9日,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60号,于2016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余朝友、余子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余朝友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之行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余子科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之行X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