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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沈冬生与被执行人余朝友、余子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冬生,余朝友,余子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沈冬生,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住珙县。被执行人余朝友,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珙县。被执行人余子科,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9日,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60号,于2016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余朝友、余子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余朝友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之行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余子科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之行X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