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号4617号

牛某某诉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号4617号

原告:牛某某。

法定代表人:龙芳。

被告:牛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盛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调解,愿双方协商解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拉扎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