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805号原告付某,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佟某某,女,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果树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