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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刑初49号

赵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7刑初49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小名磊磊,农民。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驶卸掉牌照的白色长安悦翔轿车(车牌号晋K×××××)拉着原某、段某及被告人赵某去往来远水库钓鱼,行驶至208国道祁县来远镇海洋加油站附近,与张某乙驾驶的豫H×××××号半挂车(车载宋某)会车时,王某因半挂车未变换远光灯,便将半挂车逼停,被告人赵某手持镐把下车,走到半挂车驾驶室前,用镐把将车门玻璃及前挡风玻璃砸碎,并向张某乙、宋某索要现金二百元,王某、原某、段某等三人随后也下了车,四人见到被害人宋某用对讲机求助并报警,欲驾车逃跑时被张某乙驾驶半挂车撞停,被告人赵某逃离现场。祁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原某、段某带回来远派出所审查,并让原某电话通知赵某到来远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赵某到来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有自首情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王某、段某在祁县峪口乡政府对面原某经营的大骨头河捞面馆闲聊,四人因天气热睡不着,相约去来远水库钓鱼,王某遂驾驶卸掉牌照的白色长安悦翔轿车(车牌号晋K×××××)拉着赵某、原某、段某去往来远水库,行驶至208国道祁县来远镇海洋加油站附近,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豫H×××××号半挂车(车载宋某)会车时,王某因半挂车未变换远光灯,便将半挂车逼停,被告人赵某手持镐把下车,走到半挂车驾驶室前,用镐把将车门玻璃及前挡风玻璃砸碎,并向张某乙、宋某索要现金二百元,王某、原某、段某等三人随后也下了车,四人见到被害人宋某用对讲机求助并报警,欲驾车逃跑时被张某乙驾驶半挂车撞停,被告人赵某逃离现场。祁县公安局来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原某、段某带回来远派出所审查,并让原某电话通知赵某到来远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赵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来远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豫H×××××车辆的经济损失15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作案工具木棒一根。2、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作案工具木棒一根。3、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的白色长安汽车及车牌已发还王某。4、作案工具木棒照片、长安汽车照片、豫H×××××车辆照片。5、宋某指认发现镐把处照片。6、王某驾驶的长安汽车内的钓鱼工具照片。7、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8、事故车辆定损单、发票、领条,证实张某乙领取了豫H×××××车辆受损的赔偿费用1500元。9、祁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证实2015年7月29日1时41分,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在208国道海洋加油站处,有人强行拦车要2000元钱;1时42分接到王某报警,称在208国道海洋加油站处,一半挂与一小车相撞,人无事。10、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11、宋某、韩某的报案材料。12、祁县公安局来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民警让王某等人电话通知赵某到来远派出所接受调查,赵某接到电话后到派出所投案。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其和瑞东、腾伟、磊磊相跟的从鲁村去来远北关水库逮螃蟹,其害怕有违章,在峪口乡鲁村腾伟的饭店前把前后车牌都卸掉了。其开的白色长安悦翔汽车(晋K×××××)从208国道往北关方向走,磊磊在副驾驶坐的,瑞东和腾伟在车后排,走到离海洋加油站约一公里的地方,对面过来一辆红色天龙半挂车,豫H车牌,半挂车开的远光没有变光,其就开到大车前面逼停大车,磊磊拿着镐把先下的车,然后腾伟、瑞东也下了车往大车前走,其也下了车,看到磊磊在大车驾驶室跟前站着,拿镐把将大车玻璃砸了,其就赶紧叫他们上车走,其开车走时,大车司机就把其车的左侧撞了,他们三个就躲到了路的另一边,从大车的后面上来一个半挂车也堵到了其的车前,从半挂车上下来四个人,把其从车上拽下来,用钢管、撬棍打其,打的其跌到了路东的水渠里,其在水渠里就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人过来后其就去了派出所,之后去了医院看病。大车撞了其的车后,其想动保险公司,怕没车牌保险公司会拒赔,就让他们三个给把车牌安上,具体谁安的记不清了。其是项目部的采购和保管,镐把是其工地上的,就一直在车里放着。14、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瑞东,2015年7月29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其去了原某的饭店,原某、磊磊、康儿在一起聊天,磊磊和康儿说晚上睡不着,去来远钓鱼,其们就坐上康儿的白色长安车往来远方向走,磊磊在副驾驶坐着,其和原某在后排坐着,行驶至来远海洋加油站附近时,其看到对面的大车开的远光,康儿就闪车灯,对面大车也闪车灯,康儿就骂了一句,从正常行驶的路上拐到了逆行的路上将大车逼停,其们都下了车,其在小车附近站着,康儿在大车正对面站着,磊磊拿了根棍子站在大车驾驶室附近,原某在磊磊身后站着,其看到磊磊用棍子把大车驾驶室侧面玻璃给砸了,接着说掏出200块钱来,司机没给,磊磊接着把车门后侧的小块玻璃砸破,其看到大车上的人拿对讲机说话,后来康儿说是个车队,快些走,其们就都上了车,对方大车怕其们跑了,就撞到其们车上,其们又下了车,其听到康儿说把车牌安上,康儿开了后备箱,磊磊到车前安车牌,其在车后安车牌,后来其看到货车的人手中拿着两块蓝色车牌,听见康儿打电话,才知道货车的人拿的是其们的车牌。之后从后面上来一辆大车,停在其们车的后面,两辆大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都拿着撬棍、钢管,就打其们,其肚子上被踹了一脚,有三个人打康儿,原某让暖瓶砸了一下,磊磊就跑了,大车上有人报了警,民警把其们传唤回了派出所,之后磊磊自己走到了派出所。15、证人原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腾飞,在鲁村208国道旁边开了一家大骨头河捞面馆。2015年7月28日晚10点左右,康儿、赵某、段某在其饭店坐着,说晚上去鲁村水库钓鱼,其正忙着,后来他们就走了。29日凌晨1点左右,康儿开着他的白色长安车到了饭店,过了一会赵某和段某先后骑摩托到了饭店,四人坐着看电视闲聊,他们说天气太热,睡不着,要去水库钓鱼,康儿就开上车,赵某在副驾驶坐着,其和段某在后排,沿208国道由北向南往来远方向走,行至磨支村一个加油站附近,对面过来一辆半挂车,康儿不知什么原因就将半挂车逼停,将长安车停在半挂车的前面,赵某先下了车,其也跟着下了车,赵某走到半挂车驾驶室车门的位置,其见他手里拿着一根镐把,其站在赵某后面一两米远的地方,听见赵某向半挂车司机要200元,半挂车司机在车里拿对讲机说打劫了,赵某就拿镐把砸半挂车车门玻璃,砸碎玻璃后有人叫其们上车,其们上车后,刚关车门,其听到车响了一声,其下车看到那辆半挂车的车头左侧碰在了其们车的前面,这时另一辆半挂车从后面超上来停在路边,车上两个男的在骂,其感觉两辆车是一起的,就从车的副驾驶拿了一根镐把走到这辆车的副驾驶门前,车上一个男的用对讲机和暖水瓶砸其,当时其的拖鞋开了,其就回了车上弄鞋,之后其下车走到碰了其们车的半挂车前面,见对方四五个人每人拿着一根撬棍围着康儿,跟康儿在叫唤,当时赵某不知道去哪里了,段某在路边站着,对方一个男的踢了康儿一脚,康儿摔倒在路边的沟里,后来对方一个男的朝段某身上踢了一脚,其和段某就走到马路对面和康儿站到一起。对方好像报警了,他们三人就在马路边站着等派出所的人,后来就被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其跟警察说赵某跑了,警察让其打电话,其给赵某打电话,过了一会赵某就到了派出所。康儿被打后,其听康儿说是对方半挂车会车时变换灯光晃了他一眼,他就把对方的车逼停了,当时其在玩手机,车里放着音乐,其没有听见他们说跟半挂车司机要钱之类的话。1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张某乙和宋某驾驶豫H×××××挂东风天龙半挂车在前,其和张某甲驾驶豫H×××××东风天龙半挂车在后,由南向北沿208国道走到祁县来远海洋加油站附近时,其在睡觉,张某甲叫醒其说有人打劫,同时其听到对讲机里也在讲有人打劫,其看到豫H×××××挂停在路边,一辆无牌白色轿车横在车前,其和张某甲超过去后也停了下来,其下车往过走,一个人手中拿着一根一米左右的棍子赶其走,让其上车,并一直用棍子打其,其上车后就拿车上的暖瓶、对讲机等砸他,把他砸跑了,其从车上拿了一根撬棍又往豫H×××××挂方向追去,张某乙和宋某也拿着撬棍下了车,其感觉对方怕了,一直在那里商量,把手里的工具扔到路边的树丛里,并上他们的车牌,过了15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其过去时白色轿车和豫H×××××挂已经撞了,挂车前挡玻璃和司机侧的车门玻璃被砸碎了。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其开着豫H×××××半挂由南向北沿208国道行驶至海洋加油站附近,前面是其老乡开的尾号896S的半挂车,其看到一辆白色无牌小车由北向南迎面驶来,斜着停在其老乡车前,小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有一个人拿着镐把把其老乡车左面和前挡风玻璃砸了,其开车向旁边拐,前面车司机用对讲机喊打劫了,其将车停住,这时过来两个人敲其副驾驶的门,让其往前走,其车上跟车的自伟就下车查看,刚一开门就被打了两下,后来警察就来了。其只是听见老乡车的玻璃被砸,没有看见具体的人。18、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其和宋某驾驶豫H×××××天龙半挂车刚从来远海洋加油站出来由南向北行驶,由北向南一辆无牌白色轿车把半挂车逼停在路边,从小车副驾驶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提着一根木棒朝驾驶室走来,这名男子向其要2000元钱,其还没说话,男子就用木棒把驾驶室前边的玻璃砸了,男子又要钱,其说没有,男子又用木棒把驾驶室后边的玻璃和前挡风玻璃砸了,这时小车上又下来四个男子,其让宋某报警,和其们相跟的豫H×××××半挂车也停在了路边,其用对讲机和他们说有人打劫,男子驾驶小车准备逃跑,撞到了其车上,小车上的另一个男子拿工具将豫H×××××副驾驶员的腿上打了一下,这名副驾驶就拿了根木棒从大车上下来,其和宋某也从大车上下来,宋某也从大车上拿了根木棒,其让赶紧再报警,小车上的五名男子跑了两个,并赶紧把车牌拧上,把手里的工具都扔到了路边的沟里,其们看到他们上车牌,其和宋某就过去把车牌拧下来,之后民警赶到,就一起去了来远派出所。19、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2点多,其和司机张某乙驾驶豫H×××××、豫H×××××挂东风天龙半挂车走到208国道祁县海洋加油站往北1公里左右时,从对面过来一辆白色长安小轿车把其们的半挂车逼停,从小车上下来五个人,手里拿的木棍、铁棍,还有刀,其看到车前站着三个人,车左边站的两个人,手里挥舞着木棍、铁棍,叫喊着“给2000块钱”,其们没给钱,有人拿铁棍把驾驶室左边的玻璃给砸破了,还把前挡风玻璃也砸破了,这五个人见抢不上钱,上车准备逃跑,其们的车就往前溜了一下,他们的小车就碰到了其们的车上,张某乙拿对讲机对相跟的车说有人打劫,这五个人见跑不了,就下了车,其和张某乙也下了车,另一辆半挂车停到了前面,司机也下了车,这五个人中的两个人就拿木棍、铁棍打车上的司机,司机就返回车上拿了根撬棍,其也赶紧从车上拿了根撬棍,并打了110报警,这五个人听到其报警,就把手里的木棍、铁棍、刀往路边扔,其中一根木棍扔到了其车右边的草地里,其就捡了起来。五个人扔了木棍、铁棍、刀后,其中一个人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车牌拧到白色轿车上,这时路上堵车了,有几个人乘机跑了,其过去把白色轿车上的车牌卸下来放到了其车上,警察过来后,就开车去了派出所。20、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其小名叫磊磊,2015年7月28日22点左右,其骑摩托车到了峪口乡政府对面原某开的大骨头河捞面馆,当时原某、康儿和瑞东都在,康儿提议去子洪上边捞鱼,康儿开着白色汽车,在饭店走之前不知什么原因把车牌卸了,其在副驾驶坐的,原某和瑞东在后排坐的,走到来远交警四中队附近,有个加油站,当时是由北向南走,这时有一辆河南的大车从南往北走,大车会车时不变光,康儿骂了几句,其就说了句跟大车要200元钱分的花,他们三人没有说话,之后康儿就把大车逼停了。车停下后,其先从副驾驶座拿了根镐把下了车,走到大车驾驶室旁边就把大车玻璃砸了,然后跟大车司机要200元,对方没给,并用对讲机让后面的大车把其们截住。他们三个应该也下车了,其没有注意他们在什么地方站着,砸了玻璃后有人说了声上车走,其就把镐把扔到路边上车了,康儿开车走时,大车就把车碰了不让走,康儿在车里说把车牌安上,其就帮着把车牌安上了,康儿走到一边打电话报警,之后大车上的四五个人就过来打康儿,康儿被打到路边的沟里,其过去把康儿拽起来,然后就一个人跑了。后其给原某打电话,原某说在来远派出所,其就去了派出所。21、原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原某辨认出8号照片(王某)就是康儿,是2015年7月29日凌晨开车拉着其与磊磊、段某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持凶器抢劫,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临时起意抢劫,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武

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耀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