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1民初963号

沈颖与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颖,白永祥,胡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963号原告沈颖,女,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白永祥,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被告胡文娟,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颖诉被告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颖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颖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沈颖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