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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033号

陈旭东与陈进荣、杜婉媚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03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旭东,陈进荣,杜婉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陈旭东,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陈进荣,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执行人:杜婉媚,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4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进荣、杜婉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进荣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彩云阁D栋202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进荣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了海关西街8号1幢801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