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411号原告董洪波,居民。被告陈冠元,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魏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波与被告陈冠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冠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洪波撤回对被告陈冠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董洪波负担。
审判员 宋振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玉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