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25号
原告:姜某。
被告:李某某。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邢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宇 来源:百度搜索“”
姜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25号
原告:姜某。
被告:李某某。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邢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