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879号
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郭庄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淑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第三开关厂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景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博远公司)与被告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澳博远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澳博远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其余2325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