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009号
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阁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员任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