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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1009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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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009号

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阁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员任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