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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1182号

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与占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占刚,刘媛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生。被执行人占刚。被执行人刘媛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