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生。被执行人占刚。被执行人刘媛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