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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758号

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聂俊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聂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创业园B5幢。

法定代表人:颜庆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

被告:聂俊杰,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章,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俊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石狮市金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晓军

审 判 员  郑程辉

代理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