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01号原告陈晓东。委托代理人吴彤,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负责人程国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春燕,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晓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