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6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杨新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向阳,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秀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龙,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郭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晓龙承担。
审 判 长 马利群
审 判 员 朱 璘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