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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1232号

张坚彪与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坚彪,岳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232号

原告:张坚彪,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汉春,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岳代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

原告张坚彪与被告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坚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坚彪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坚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坚彪负担。

审判员  鲁智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忠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