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232号
原告:张坚彪,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汉春,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岳代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
原告张坚彪与被告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坚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坚彪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坚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坚彪负担。
审判员 鲁智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忠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