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陶蓉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