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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757号

韩立余与公维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立余,公维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757号原告韩立余。被告公维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余与被告公维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余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立余负担。

审判员  崔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