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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600号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零距离汽车备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零距离汽车备品有限公司,陆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6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济南零距离汽车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海军,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新民路120号一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齐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海军的银行存款3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