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伦被执行人赵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01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蒋(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1的存款人民币556251.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