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72号
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诉被告崔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良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德良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郁祯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