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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772号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崔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崔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72号

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诉被告崔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良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德良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郁祯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