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磊。申请执行人雷丽君。申请执行人黄倩。被执行人肖孟虎,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彩珠。被执行人唐小生。被执行人蒋丽芳。被执行人唐宜仁。被执行人唐玲英,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蒋建平。被执行人唐小贵。被执行人蒋春秀。被执行人蒋金娥,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丁爱国,地址东安县。黄磊、雷丽君、黄倩与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军荣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滕继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小波 百度搜索“”